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三章)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第二十条 利用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单位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频率或者其他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和信息。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无线台站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广播电视传送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和资费标准。

广播电视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接受依法开办的各项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为用户查询消费明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收视服务期应当顺延自开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出现故障,不能在服务协议约定的维修时间内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属于广播电视用户设备原因的除外。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单位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届满后未交费的,应当给予三十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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