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使用和保护,节目的制作、播放和传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无线台站、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监测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监督举报和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对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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