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10号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有效加强对全县发热人员的诊治、服务和管理,坚决阻断传染源,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市防控指挥部14号令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已发热尚未到指定医疗机构诊疗的人员,必须于2月6日前拨打电话96120,主动报告。2月6日后,新发热人员,应于发热当日电话报告。接到电话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医疗机构接受诊治。未按要求及时报告,具有扩散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县所有城乡居民(含外地来孝人员),必须接受乡镇(开发区)组织的入户调查登记、检测体温,对拒不开门、拒不配合检测体温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热人员根据预检分诊情况,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中诊疗措施,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强制执行。

全县集中诊疗的发热病人,由属地政府免费提供吃住等基本生活服务保障。

四、因隔离观察、治疗造成家庭成员无人看护、生活不便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开发区)、村(社区)或发热人员所在单位帮扶解决。服务电话96120。

五、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居民行动起来,积极举报身边发热拒不报告、拒不接受诊疗的人员。发现从未到发热门诊进行分诊的发热病人,查证属实的,对首个举报者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96120,段鹍鹏:13807292529,方鑫涛:18807294099

六、本令自2月4日上午8时起实施。

云梦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出品:云梦县委宣传部  云梦县融媒体中心  云梦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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