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云梦首例“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村主任被判有期徒刑13年

7月1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原云梦县下辛店镇野咀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涉恶类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另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始,被告人张某某(时任云梦县下辛店镇野咀村村委会主任)对承包该村309亩低田湖用以经营养殖业的张某华等承包人提出上涨承包费、交纳90余万元复垦费等无理要求,被张某华等人拒绝后,张某某便亲自或指使他人到养殖基地采取砸坏承包人居住房屋、封锁养殖基地大门、掐断电源等手段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狠。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电力法,以停电相要挟,指使村干部共收取张某华等人电费30000元,张某华等人实际所用电费7205元,强行多收电费22795元。

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雇请两台挖机,在未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许可和张某华等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挖机司机和村民将鱼池边搭建的房屋、鱼棚等设施拆毁,经鉴定,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2128元。

另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以云梦县锦源粮油食品厂废水排放污染农田为由,多次组织、指使本村老年村民到厂方闹事和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致使该厂被迫多次停产,其中2013年至2014年该厂停产达八个月之久。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胁迫手段以借款为名向该厂借款人民币95000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采用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另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

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云梦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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