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扶车少年”被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等官博点赞!

“少年强则国强,好样的”

近日,

人民日报微博点赞宜昌“扶车少年”!

3月30日,

湖北宜昌隆康路一巷内,

一名身穿红白相间校服上衣、黑色裤子的男生,

正在一条僻静的巷子里,

独自扶起一辆辆共享单车,

并将它们码放整齐。

戳视频查看↓↓↓

人民日报、共青团中央等官博转发点赞

该视频发布后,

人民日报、人民网、共青团中央、

环球时报、扬子晚报等官博都纷纷转发。

截止2日下午17时30分,

该视频的播放量已达294万人次。

网友纷纷为“扶车少年”点赞!

少女病的她:如果祖国的未来是这样的,那就是一片光明啊,为这名学生点赞

书予空欢:少年强则国强!!好样的!!

这不仅仅是孩子,更是每一位人民群众该做的,合理停放共享单车,维护交通秩序便利。

颜宴:勿以善小而不为,所有的细节都将改变我们的社会风气,点赞

LiuJing云:我大宜昌棒棒的呀

视频的少年是谁?

虽然当时我们还不知道他的名字,

但在昨天,这位“扶车少年”终于被找到了。

记者经过多方打听

得知“扶车少年”是

宜昌市第六中学706班男生宁希澄

△前排右五为宁希澄

视频是谁拍摄的?

4月2日下午,宜昌市第六中学办公室主任王晓介绍说,视频中的事情发生在上周五中午,也就是3月30日,视频的拍摄者是巷子旁边楼上的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杨建军。

他清楚地记得,3月30日下午1时许,他和同事正好站在窗前眺望窗外,楼下传来这名男孩搬动自行车的声音。他们看了一下,发现这个孩子搬的是别人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当时我就觉得这孩子挺不错,我做不到他这样”,于是他拿起手机,拍摄了这段视频。

杨建军将那段10秒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内,他的同事屈桂芳随后转发该视频。屈桂芳的一位朋友正好是宜昌市第六中学的老师,老师看见这则视频后,事情才“曝光”。

学校随后找到了这名悄悄做好事的男生,正是该校706班男生宁希澄。

宁希澄为啥独自整理杂乱共享单车?

宁希澄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从第二批共享单车进入宜昌以来,他一直很喜欢骑车,但是也经常看到单车被乱停乱放。

他说,学校后面的这个巷子,停放共享单车的人比较多,但都很杂乱。

此前,他好几次和他的同班同学刘成源一起整理和摆放这些单车,但过不了一天时间,又乱成一团。

他说,自己没有别的想法,仅仅就是希望共享单车这么好的资源能够被善待,也希望整齐停放,不要破坏城市环境。

宁希澄的班主任卢丹妮老师说,善良与纯真是一种世界通用的语言,宁希澄用他的行为做了最好的诠释。她说,愿孩子的一个善举,唤醒更多人内心的善良与社会责任心。

共享单车扎堆,

已经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头疼话题了

不仅影响市容↓

而且阻碍出行↓

甚至还有私锁、毁坏、涂改二维码……

破坏共享单车

这些行为都将面临处罚

损坏共享单车要被这样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共享单车以后不能“任性”骑

10部委发布共享单车新规

2017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0部门正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

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

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

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要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政府出手整治共享单车乱象,

但我们作为成年人,

也要守住公德!

看到这个孩子的行为,

你有没有很受教育?

这就是今日少年,

他们虽然肩膀稚嫩

但是有担当、有力量

他们善良、真诚、勇敢、爱国,

他们是国家未来的栋梁

为湖北“扶车少年”点赞,

愿我们每个人,

走出半生,

归来仍是少年!

本文来源:荆楚网综合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