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7年云梦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简要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对象为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向云梦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云梦县地税局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2.云梦县地税局负责全县保障金征收工作,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3.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缴费单位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向县地税机关申报缴费方式和应缴残保金费额。逾期不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直接核定征收。
其他有关详细事项可到云梦县政府门户网上查看和下载,网址:http://www.yunmeng.gov.cn/zwgk/gggs/201709/t20170929_89959.shtml
保障金咨询电话:
云梦县地方税务局 4336436
云梦县残疾人联合会4322891
云梦县财政局 云梦县地方税局
云梦县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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