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立案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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